福建省特种先进材料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条例
发布时间:2017-10-19 浏览次数:88

科学技术部《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》,参照福建省《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》,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以下实施细则。

第一章  总 则

第一条  本实验室是福建省重点实验室,主要围绕材料学科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进行高层次人才培养。实行“开放、流动、联合、竞争”的运行机制。其宗旨是将本室建设成为能够瞄准国家目标,承担并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基地;成为福建省及我国南方开展材料研究的创新基地;争取发展成为国家级实验室。

第二条  本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,欢迎国内外从事材料学及其相关学科的专业人员提出课题申请,实验室将根据有关条件择优予以资助。

第三条  开放基金从重点实验室运行费预算中支出,用于资助开放课题研究,专款专用。


第二章  开放课题的申请,审批与实施

第四条  开放课题实行直接申请,申请人应认真填写开放基金申请书,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,寄给实验室,同时应通过实验室信箱提交申请书电子版。

第五条  课题的审定与立项

1.初审。有以下情况不予资助:

  • 申请手续不完备,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;

  • 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;

  • 申请者或项目组主要成员的申请项数,连同在研资助课题数超过两项;

  • 申请者获得的资助课题尚在进行中;

  • 明显缺乏立论根据,或研究方法、技术路线不清、无法进行评审;

  • 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,或不能到实验室工作者;

  • 申请经费过多,基金无力支持。

2.同行评议:通过初审的课题,送交两名以上从事实际研究工作、学术造诣较深、 学术思想活跃、熟悉被评课题学科领域国内外现状、学风严谨、办事公正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评审。

3.终审:在初审和同行评议的基础上,客观公正地归纳出评审意见及资助强度,提交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进行终审。


第三章  开放基金使用与管理

第六条  资助课题的资助金额由本实验室教授委员会确定。

第七条  实验室开放资助基金的开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
  • 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(包括材料费,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,仪器设备租用及维修费,加工费,测试费和协作费用)

  • 学术活动费(包括国内学术会议,调研,评审或鉴定以及论文发表等有关费用)

  • 科研人员的科研津贴

  • 客座人员的住宿费和交通费

  • 向学校交纳的水电费,管理费等。

第八条  资助基金按课题分别进行核算,节余可跨年度使用。项目结题后,节余经费也可以留在重点实验室,用于今后测试样品或委托购买试剂等。重点实验室将尽力做好服务工作。


第四章  科研工作及研究成果的管理与评价

凡由实验室基金资助的课题,结题时要向重点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:

  • 《研究工作总结报告》(或申请延期报告)

  • 科研成果(署名重点实验室的论文、专著、专利等至少2)的复印件

第九条  每年召开一次对外开放工作总结及学术交流会,重点实验室将对各课题的研究工作进行评价并决定是否继续资助。

第十条  实验室主任和教授委员会经常检查课题进展及执行情况,发现完不成计划或方案有问题时,可根据情况暂时中止,调整或取消基金资助。


开放交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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